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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來了解一下深圳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如果沒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改變其經營場所,如果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改變其儲存場所,如果倉儲經營企業異地重建,經營模式發生變化,許可范圍發生變化與申請新證書提供的信息相同。
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品的法律責任條款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重復使用前不檢查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
(二)未按照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類型和特點,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定定期維護、維護安全設施、設備的;
(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存放在專用倉庫,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存放在專用倉庫;
(四)未定期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七)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和設備不定期檢驗的。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營業執照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2022年深圳危險化學品經營與往年有沒有變化?
更新時間:2024-05-28 11:03 ???? 發布時間:2022-08-31??
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品的法律責任條款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重復使用前不檢查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
(二)未按照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類型和特點,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定定期維護、維護安全設施、設備的;
(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存放在專用倉庫,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存放在專用倉庫;
(四)未定期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七)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和設備不定期檢驗的。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營業執照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